嵊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5篇范例]
温州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
征缴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各分局、社保征收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保分局、社保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对象
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范围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是指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并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征缴标准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参保人员目前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㈠、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补缴以往年度缴费年限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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