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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9〕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是指1993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因国家建设征地办理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目前没有实现正规就业并没有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后办理农转工自谋职业手续并在社保所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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