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农转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
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城镇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未完,全文共2119字,当前显示63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