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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8-11-17生效日期:2009-01-01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青劳社[2008]121号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村)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服务;

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

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服务;

5.早、夜市经营服务;

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

7.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补贴条件。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我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五市三区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2009年1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上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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