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存在故意拖欠、挪用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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