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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违反支付报酬义务的责任承担

工程转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案情]

2007年古蔺镇政府为建设新农村决定对芭蕉村公路进行改续建,由蚂蚁沟至秋月沟,全长10公里,其中改建5公里,新建5公里。2007年6月14日,古蔺镇政府与芭蕉村村委会签订芭蕉公路项目责任书。2007年6月29日,芭蕉村村委会与被告李某签订芭蕉公路承包合同,约定修建公路长度10公里,工程总价款32万元,2007年10月底完工。李某投入部分资金后,于2008年6月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刘某修建,双方约定“由原告刘某修建蚂蚁沟至秋月沟全长10公里路段,工程价款28万元(后追加为29.8万元),首付3万元起动资金,路基达标宽度到终点时付工程总额一半,因资金不到位的停工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李某共在古蔺镇财政所领取该工程款项25万元。2008年8月,原告以修建路基达标宽度到终点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时,被告李某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并叫原告停工,给原告造成停工损失。2008年11月3日,芭蕉村委会将芭蕉公路后续工程另行发包给刘某良修建完工,2008年12月18日,古蔺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对芭蕉公路进行验收,认定芭蕉村级公路蚂蚁沟至秋月沟实际完成9公里(改建5公里,新建4公里),质量综合评定为合格。2009年1月20日,古蔺镇财政所向刘某某支付后续工程款13万元。被告李某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原告于2008年9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被告李某与被告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8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120平方米归袁某所有,外债由李某清偿。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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