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分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
【案例背景】
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a。该轮2月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
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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