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六)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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