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2008年8月22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出台了《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从而使四川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了更详细的规定。[1]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第五条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组成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认定管理小组”根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和本办法全面负责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工作。
(四)其他需“认定管理小组”确定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复审)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工作;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初审;
(二)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的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四川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四川站的管理;
(四)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未完,全文共3441字,当前显示113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