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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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