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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颁布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号:律发通﹝2017﹞51号颁布日期:2017-08-27执行日期:2017-08-27时效性:已修订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律发通﹝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三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第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八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未完,全文共21433字,当前显示14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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