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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