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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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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