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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程序

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法根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扎实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处理好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调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的原则。调处林权纠纷必须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既要合法、又要适当、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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