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怎样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台江县林业局王德林
山林权属争议是指山林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归属发生的争议。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的重要林区之一。由于黔东南位于湘桂丘陵盆地过渡地带,山地纵横,峰峦连绵,沟壑遍布,地形地貌奇异复杂;同时黔东南州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居民是苗族和侗族同胞,由于历史的原因,苗族和侗族没有自己的文字,记事大多是口头传承,新中国成立前,汉文化在黔东南州的传播又极为有限,新中国成立后,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化教育才在苗乡侗寨得以逐渐推广。地形复杂和文化的缺失,以及各次的山林土地划分工作中的疏漏和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大量的山林权属纠纷存在。山林权属纠纷虽经各级各部门长期做了大量工作,进行艰辛的调处,但山林权属纠纷时有发生,自2008年全州施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更加凸显,大量山林权属争议的存在已是农村社会秩序不稳定主要因素之一,稍有不慎随时引发群众性械斗和流血事件发生,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我国创建和谐社会,建立小康生活社会主义目标,极不相符。因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黔东南州的农村社会稳定,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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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更关系到整个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从事调处工作的同志首先要认识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意义,从思想认识上调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了解调处工作,这样才能做好调处工作。
二、充分了解解我国林权制度的演变
山林权属争议工作是一项情况复杂,权属争议原因多,调处难的一项工作,要做好山林权属争议工作,必须了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发生的变革。我国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大的变革即:第一次是土地改革时期,由政府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从而确立了新中国土地制度的基础;第二次是农业合作化运动时期,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转为农民集体所有制;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从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形式。通过土地制度的三次大变革,林权制度也随着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
土地改革以前,山林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部分,经过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山林分配给农民,把封建山林所有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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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称《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对没收和征收土地、山林范围作了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公地”,规定明确:“没收征收的山林、鱼塘、草山、桐山、桑园、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地位——分配之”。对收归国有的山林《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这一时期山林所有制是我国现行林权制度的基础。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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