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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与权属区分

还我土地

离婚后,妻子把责任田转包给他人后,前夫却抢种了前妻的责任田。

张梅和杨建(均为化名)本是夫妻,两人因家庭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6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法院判决4.6亩责任田的承包权归张梅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梅把责任田转包给了同村的杨某。2009年,因心存不满,杨建强行将本属于张梅所有的4.6亩责任田耕种。杨某、张梅多次交涉,杨建就是不返还责任田。

5月4日,通许县法院对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梅与杨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合法有效,杨建在他人承包的土地上强行耕种,侵犯了他人的土地承包权益,遂依法判决杨建返还被抢种的张梅的4.6亩责任田,并赔偿损失1518元。法律,最终保护了张梅的合法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常遭侵害

事实上,近年来,像上述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尤其是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据省法院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今,我省各级法院就审理了4138起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以及有关土地和其他集体经济财产收益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集中表现在: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出租、承包、互换、继承等程序中引起的纠纷;因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引起的补偿费分配纠纷;其他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引起的纠纷……

同时,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也不断发生。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6月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李建国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李建国说,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从2005年到2009年,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受理的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由2万件下降到1.1万件,下降了45%;占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比重由5.4%下降到4.6%。

不过,李建国表示,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在发包时少分承包地给妇女;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者离婚、丧偶后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者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有的地方用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

配权。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应受保护

今年3月4日,省法院召开的一次会议引起了人们的特别注意。会议的名称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讨会”。因会议专题研究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因而备受关注。事实上,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作为审判机关,我省各级法院着实下了不少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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