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随军政策
2015广东随军家属政策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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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惠州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条件批准的惠州市驻军干部和士官随军家属,均属本办法所指的就业安置对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惠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00部队机关及直属分队(不含驻新墟部队)、9510部队、9527部队、广空惠州生产基地、95022部队52分队、解放军第173医院、惠州军分区和驻惠州市区武警、消防、边防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城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7521部队、75735部队、76187部队、75706部队80分队和惠城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政府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包括武警、消防、边防部队)和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机关,惠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总协调。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
各级双拥办、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部队政治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行计划性安置与自找单位、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自找单位、自谋职业或计划性就业安置的安置方式。
第六条鼓励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对到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三资企业和其它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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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鼓励随军家属的人事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挂靠人事关系的随军家属,免收挂靠管理费。
第八条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与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证明,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向市、县(市、区)双拥办申报,经双拥办核准后,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惠州市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各县(市、区)发放安置费情况应当报市双拥办备案,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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