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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房屋前后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房产证》《宅基证》《土地使用证》的区别

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争议案件

案由:

李小龙和陈月明系兄弟。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直街陈家弄310号,二间房屋属祖居房。1980年前一直由李小龙及陈月明和其父母、兄妹共同居住。1980年后由陈月明居住。1988年陈月明向钱塘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钱塘镇直街陈家弄310号的土地登记,并提供了钱塘镇水产场出具的证明,钱塘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宗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对土地的面积、宗地界址进行了丈量、审核,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经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核准于1991年11月3日向陈月明颁发了编号为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李小龙诉称,坐落于之州市钱塘区钱塘镇安乐街直街301号用地面积为27.24平方米的房屋系祖居房,一直由自己、父母及兄妹居住。为分家析产,1988年陈月明未经父母及其他兄妹同意,擅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核实,于1991年向陈月明核发了钱集建(土)字第j-33-226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李小龙认为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未经调查核实,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显然违法。故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由之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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