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残疾退伍军人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和市民政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优待对象范围
享受优待金的对象范围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庭、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属外省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本省籍在外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家庭、转为士官或被提拔为军队干部的义务兵,一律不再享受优待;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士兵,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其家庭即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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