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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单位人员淘汰制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竞争意识,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为全区软环境的优化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各街道、乡镇和区直单位试行工作人员末位淘汰制度,并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街道、乡镇和区直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评定办法

l、末位人选的产生办法。各单位要成立末位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末位人选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一般安排在年终,结合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职位聘任,对照末位评定条件,采取单位民主评议、科室联评等方式产生末位人选,连同必须列为末位人选,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后,上报区末位淘汰工作联席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评出末位人选:

(1)当年度被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以上机构通报批评的;

(2)年度进行的民主评议排序在末二位的区直单位;

(3)街道、乡镇年度目标考核总分为末位的;

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必须列为末位人选:

(1)年度内因本人主观原因受党、政纪处分的;

(2)年度内受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负刑事责任的;

(3)全年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0次,或无故迟到、早退被上级查处3次以上的;

(4)因单位调整或正常工作调动,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7天内不到新岗位履行职责的;

(5)在公务活动中存在“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情形之一被投诉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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