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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勘察设计单位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7]202号)等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并刻盘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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