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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苏组通[2000]58号)的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为切入点,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力量,增强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影响力、凝聚力,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水平。

二、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范围、途径和方式

选派范围。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生产经营较为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民办学校等新社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均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对正式员工在25人以上的予以重点选派。

选派途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由县级市、区委组织部或乡镇、街道党(工)委选派。有条件的各级经济开发区、各类专业市场、私营企业协会以及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等党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要有利于开展党建工作,既可以从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等党组织中选派,也可以从工商、税务、招商、司法、劳动社保、人力资源管理等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联系较密切的单位中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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