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困境与对策探析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在刚刚结束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中强调,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做到“两个加快”,其中之一便包括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根据当代实际情况,适时改造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加快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业经济市场化和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阐述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伴随着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农业税等农村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化以及农产品市场的放开,加入wto等农村社会经济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出现了较大的创新和发展(谭芝灵2010)。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日益呈现出一种多样化发展的趋势,根据其产权形式和组织形式的差异主要可以划分为统分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等3种。其中:
(1)统分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土地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农业生产中家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这是一种保障了农户个体和集体双重利益的形式。
(2)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划分依据是3户及3户以上农民家庭的股份合作,股份的来源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以及劳动力,在股份合作中强调自愿和实行民主管理,实施按劳分配为主,以按股分红为辅这样一种分配方式,重视公共积累。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主体可以看作是市场行为主体,其具有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有关联的农民、经纪人、合作社以及其他人员为了节约交易[1]
成本,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在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开展合作,可以提高参与个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达到增加成员收入的目的(奚洁人2007)。这些不同的集体经济经营模式,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又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一是形成、发展阶段(20世纪50—60年代中期)。这个阶段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在自愿基础上的土地私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私有的互助组;走向含有分红性质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初级合作社;私有土地、劳动工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完全归集体所有的高级合作社;此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仅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不具有行政和自治职能。而又若干高级合作社联合而成的,所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将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从而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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