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都江社区都江民族小学学校章程
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社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李光华、潘世奇、陈国新、蒋佳美、邓明尧等五人发起,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利民椪柑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叁拾万元人民币。
本社法人代表人:李光华(理事长)
本社住所:都江小榜
邮编:558106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发展无公害水果生产资料的购进与销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农肥、农药、地膜、施药器械等。
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果品。
3、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加工、包装等服务。
4、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资金)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过成员大会通过,本社接受成员的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第八条
本社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经营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和生产技术从事生产经营,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成员的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未完,全文共4529字,当前显示14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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