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师生的权力与角色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其余略):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从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所具有的权力来看,相对于丰富多采、千变万化的班级生活来说,这两条法律实在是有点太过笼统了,当然也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教师可以为着一个良好的目的------传授知识,选择不良好的手段,而不去计较手段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至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制约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因素
1.知识
对学生来讲,教师乃是知识的化身。因此教师拥有知识所赋予他(她)的权力。另外,在班级中,每个学生所具有的兴趣、爱好不同,对于教授与自己的兴趣相符的教师难免会偏爱三分,这种亲和力将有助于提高教师权力的影响力。
2.人格
就教育的工作性质而言,一位教师不但应该具备专业权威,而且在人格上也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感召力量,如此才能赢得学生的信赖和信仰。人格是一个多因素的复合体,表现在对人、对事、对已等各个方面,诸如教师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上的果敢、作风上的刚毅等等,对于教师权力的影响力起着或增强或削弱的作用。另外,年龄因素也成为影响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又一因素,由于师生之间年龄上的差距,使师生之间至少存在长幼之分。从而使教师在师生互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心理优势,这种优势对于教师权力的发挥起着积极的作用。
3.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
对于教师来讲,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不外乎积极和消极两种。奖励和惩罚是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尽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不鼓励乃至反对教师对学生实行惩罚。但由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也就拥有了对学生的奖惩权力。因此,对学生的惩罚现象在教育实践中可以说极普遍地存在着。根据观察,教师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的概率高于以积极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概率。小至语言节奏上的变化、表情上的示意,大至明确的批评、谩骂和体罚。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远远不只这些,随着班级情境的不同,教师与学生之间由于长期的互动而达到一致的默契,对情境有着共同的解释,使教师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成为行使其权力的一种表征。但是,“如果教师仅凭法定给予的地位(ascribedstatus),完全依照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采用独裁的、官僚的权力支配学习,则将流于教师本位主义,师生之间的隔阂愈大,引起学生反感,影响教学效果。”并使学生处于表面服从、向动反对的状态。
4.教学策略
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力,其他权力都是围绕教学而产生的。当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教学策略(即教学方式)无疑将成为影响其权力影响力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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