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基本方法

在刑事案件中,质证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质证也是一项技术活,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之下,庭审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做好质证工作,是建立在全面、详细的阅卷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了如指掌,能够紧扣案件待证事实以及对定案至关重要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辩。毫不夸张地说,庭审的核心应当是质证而不是法庭辩论,一份详细的质证意见可以代替一份辩护词。但是实践中,很多律师对质证认识不足,不予重视,在法庭上三言两语一笔带过,甚至干脆一言不发。

笔者认为有效的庭审应当做到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部分有机衔接、融入一体。法庭发问是法庭调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发问发现问题,还原事实真相,建立起诉讼的事实,法庭调查了解的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据进行支持,只有合法、真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方需要对控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在辩论中,辩护观点需要与发问、质证交相辉映,不可脱节,做到发问、质证、辩论三位一体,是为有效辩护的方法。

一、何为质证

什么是质证。简单说,质证就是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明、质疑、反驳,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便法庭进行认证,决定该证据的命运是否被采信。关于如何质证这一问题上,在刑事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笔者经历的一些庭审,绝大部分法官要求辩护律师仅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提出质疑,不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尽心解释、说明、辩论、反驳,否则会打断律师的发言,甚至一些法官为了控制开庭时间,即便律师围绕证据“三性”质证,也只会让律师概括观点。笔者也遇到过,法官非常耐心倾听律师的质证意见,不仅包括证据的“三性”质疑,还可以用相反的证据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提出质疑,也可以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宣读强调,笔者在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代理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在质证环节辩论,或者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公诉机关进行答辩。笔者认为质证的正确姿势应当不仅限于对证据的“三性”发表质证意见,还可以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怀疑或否定,也可以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说明、强调,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在证据规则、证据理论日益发展的现代法庭,仅是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是远远不够的。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由此得知,辩护律师除了从证据“三性”角度质证之外,还可以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质证难题

首先,“质证难”体现在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法官只允许律师从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不允许律师详细论证。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18条规定,举证方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但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辩论意见,一般法官会打断律师,明令指示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再就是公诉方出示证据,只是摘录宣读,不发表证明目的,律师不解其意、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发表质证意见。


(未完,全文共8367字,当前显示135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