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宁夏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2010年度
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我省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委托审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有序进入典当行业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强化监管的原则,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典当行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地区优先遴选,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省会和中心城市,推动我省典当业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我省已报商务部备案的2010年典当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它省市典当行设立条件,在甘肃辖区内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甘南州申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二)典当行股权结构中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且股权结构均衡。
(三)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
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投入典当行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重新确认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作为典当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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