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条件-宁夏商务厅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一、审批项目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分支机构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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