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党组)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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