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专资助项资金操作细则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
——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研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资助计划的目的是推动区内科技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互动合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应用研发合作,不断提高研发水平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计划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合同)等,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请项目应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先进性;
(五)
每一申请企业当年度申请项目数不超过2个。
(六)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近两年度内签定,费用支付行为发生在近两年度内。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属于审核类。实行总额控制、企业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对合作期两年以上、分期支付合作经费的项目,可分年度申报,对同一个项目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资助。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六条
对产学研合作研发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合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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