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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经济促进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南山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在南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金资助。

第二章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第四条培育引进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

(一)在南山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地在南山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资助

1.在南山区新注册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导向,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

3.新迁入我区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的总部(含区域总部、功能总部)

4.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5.经市金融办认定给予奖励或符合市金融办奖励标准的在南山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二)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总部企业认定与扶持。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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