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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17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范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11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请各地文化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教[2011]24号),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协调机制,积极与当地财政、宣传和商务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明确文化企业申报程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重点,确定文化部门企业和项目的申报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支持范围以财办教[2011]24号文件内容为准。结合文化系统企业的情况,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和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重点支持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转制文化企业;列入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优秀(先进)企业;地方政府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的文化企业;列入《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2.重点支持的项目范围按照财办教[2011]24号文件规定,主要是列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央企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转制企业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专业演艺设备升级和数字文化内容产品研发及应用的重点项目;文艺演出院线跨区域经营的重点项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的重点项目等

3.对文化部“部行合作”机制框架下已经开始偿还利息的重点信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在文化部、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保险费补助

4.对列入《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09年89号)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出口绩效奖励和境外投资补助

5.支持原创动漫作品和人才扶持、骨干动漫企业发展、动漫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应用

请各地文化部门及时传达财办教[2011]24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明确支持重点,认真梳理并严格把关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项目,特别是要对文化企业申报项目的选择、材料准备等工作加强指导,帮助企业提高项目申报成功率。

三、加强协调,确保申报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2011年度专项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5日。各地文化部门要明确申报程序和申报方式,合理安排时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文化企业的重点项目能够顺利申报。

为保证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高效有序,避免错报漏报,最大限度争取中央财政对文化企业的资金支持,各地文化部门务必积极组织参与有关申报工作,并将文化企业申报基本情况报我部备案,便于我部掌握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并跟踪有关工作进展。

中央文化企业有关项目的资金申报文件及相关材料需于4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由文化部财务司、产业司共同审核后报财政部。联系人及电话:

财务司预算财务处贺怡59881700,1133(传真)

文化产业司投融资指导处许蓉、辜科伟59881877,1793(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一:2011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2009-201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发布单位】

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号】

公告2009年第89号【发布日期】

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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