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谁。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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