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1998]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见附件)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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