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05月24日星期日15:3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5]39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粒尔市、图木舒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块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在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含成建制在自治区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朝间,必须按照《办法》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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