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释〔2018〕4号【发布日期】
2018-02-23【生效日期】
2018-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司法解释【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
行)
法释〔201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2月2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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