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备案制度
浙江省人民防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的监督,保障人民防空行政许可正确、公正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建设监理、警报设施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本制度
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需上报备案。
第三条重大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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