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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实施细则

正宁县住房保障申报、核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8]78号)和《正宁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7]65号)、《正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政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及监督落实,下设正宁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内的住房保障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的申报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收入状况;房产登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户籍、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申报家庭成员户籍、就业、资产状况核查工作。

第三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家庭城镇人口数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对城镇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出售部分产权,实行共有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成本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四条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按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确定,具体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常住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年全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下;

3、申请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还应满足。家庭成员中须有2人以上为城镇户口;连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12个月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须有2人以上取得本县城镇户口三年以上(新生儿城镇户口取得时间不受限制);

2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全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50%,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确定;

3、申请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低收入界定标准为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具体标准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统计数据确定

符合申报条件前三款规定条件的老、弱、病、残,军(烈)属、独生子女户、纯女户、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家庭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保障。

第六条申报家庭的户籍、住房、收入、资产状况应按以下标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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