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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第一节核准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是核准类减免税项目。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六条核准减免税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审核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第十八条对纳税人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更正;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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