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法规摘要
………海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
三、减免税项目和《征免税证明》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
四、减免税申请人在备案环节录入《设备清单》时,企业自行归类、填报设备税号,海关不对设备归类及商品是否符合免税规定进行审核。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海关法》中有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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