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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渔业管理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渔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渔船重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为遏制渔船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渔业管理、促进渔船安全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源头监管,坚决杜绝新增捕捞渔船

(一)严禁新建捕捞渔船。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建捕捞渔船申请,各地掌握的富裕马力指标不得用于当地渔民新建捕捞渔船。

(二)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渔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捕捞渔船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淘汰的旧渔船必须由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报废拆解。凡因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捕捞渔船沉没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资格。

(三)严格控制辅助渔船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发展实际确定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执行。各地要加强对渔业辅助渔船建造的监管,坚决防止以建造渔业辅助渔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

(四)严禁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根据国家下达我市的渔船“双控”指标,结合我市“**”时期渔船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自20**年12月15日起,一律停止审批从市外购置国内渔业船舶。

(五)规范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事先征得买卖双方乡镇、村社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渔业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坚决予以取缔。禁止国内渔业船舶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发生违规挂靠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六)理顺以往买卖渔船关系。凡在20**年12月15日前已在市内买卖、挂靠的渔业船舶,各地要在依法作出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纳入规范管理,不得留下安全监管死角。

二、实施准入管理,保障从业渔民必备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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