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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设典当行申报条件

附件12015年度新设典当行提交资料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特别是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冀商流通字[2016]7号)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2015年度我市新增典当行申报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200平方米左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不少于两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1/2,或者单一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不得同时作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包括:(1)成立满3年(含)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本年度内未增资或增资前已具备相应的投资典当行的能力;(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0%;(4)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类担保企业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主营业务收入持续正常;(6)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含港、澳、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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