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沭食药监发【2011】
15号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药品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范围
全县药品经营企业。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1、药品广告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1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6、店内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悬挂、张贴药品广告。
7、药品广告中指定广告药品经销单位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加盖广告主原印章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
8、对于违法药品广告,先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二)严禁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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