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一)接收范围下列范围内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1.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2.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3.军队各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实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
4.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5.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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