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发布单位】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15-12-17【生效日期】
2016-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民政部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7号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5年12月17日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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