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10:57:00|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纳入军队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同时,明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5、安置管理。明确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实行五年规划与年度安置计划相结合的办法,同时提出对服务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不再配备服务用车,给军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6、组织机构。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公务用车与接收的军休干部比例分别由过去的1:
5、1:15调整为1:
10、1。50,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集中建房的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核定。同时,对调减工作人员配备比例而富余的人员分年逐步消化。
(二)现行军休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目前,主要政策依据是2005年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总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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