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
家属、遗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沈民〔2007〕13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以上简称军队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根据(〔2004〕政干字第28
5、286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4〕11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研究决定,对已移交沈阳市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移交我市政府安置的居住在本市,持有沈阳户籍的军队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庭、遗属,均纳入参保范围。
1.已移交沈阳市安置的军队离休“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医疗补助政策。
2.经组织批准随军“无经济收入”的军队退休家属、遗属移交我市的,按(辽委办发〔2007〕11号)规定,纳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移交我市安置的军休干部子女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按(沈劳社发〔2007〕43号)规定,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超过18岁的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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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