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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环发[2006]7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八厅局统一部署,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切实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不断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推动我市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上新台阶。

二、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含已集中供水,但尚未规划的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和开发区内大中型化工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和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列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浙环函〔2006〕93号)名单中重点整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摸清和掌握无证无照的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企业,特别是小电镀、小冶炼、小褪色、小炼油等“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向市整治办(市环保局)提交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招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关闭。

各县区要在7月25日之前公布一批严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名单,并于8月2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工业园区的专项检查报告。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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