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大监管力度,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范围。按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可以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栏)所列的内容,须事先经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为设立公示牌(栏)。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单位(部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并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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