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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保障机制意见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要求,切实把中办厅字[2**]61号和冀办字[20**]3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反复拖欠问题,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字[20**]3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如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保证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和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一)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主要是保障纳入省级统筹范围的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各项补贴、津贴等,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养老统筹基金中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尽快参加,参加社会统筹前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离休干部原单位和主管部门确保全额发放,特困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离休费有缺口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二)乡镇财政开支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统一实行“乡筹县管”办法。由乡镇财政及时足额筹集资金上缴县财政,县财政设立专户专账,统一管理,按时足额发放。经审核对筹资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三)各参保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行政机关和财政负担经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列入当年预算,不留缺口,设立专户,负责按时足额上缴统筹基金或发放。

(四)对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破产、出售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采取终身养老保险的办法,根据离休干部离休费及其他费用标准和增资、增支因素,一次性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至少五年所需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终身离休费的发放。企业资产变现、转让等收入不足支付的,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五)在使用中央、省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和补助资金时,优先保证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

(六)凡未纳入省级统筹的各项补贴等,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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